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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提防仲介陷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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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對付蛇蠍女傭看護
(偷竊、毀損財物、逃跑、暴力)??
請看本文 ... 排名google第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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愈需要外勞的病人 愈請不到外勞
"
23年來最嚴峻狀況" ●
台灣人為什麼要"隱忍"外勞看護? 仲介、政府是幫凶
??
非法逃跑外勞
New
!! |
◎
美國的知名連續劇"紙牌屋"
("House of Cards" 第3季)
美國總統的對話中提及「白種女傭受歡迎」、「因為人們認為白種人不會偷竊值錢的物品...但她仍偷了」("People
assumed she (a white-women maid) wouldn't steal any valuables, and of
course she did",..., "In high demand, because she was white".),
言下之意可說是對非白人女傭之評價與不滿。
ps:
各大媒體如 New York Times, BBC, CNN, Bloomberg, 在 9-23-2015都報導習近平訪美演講引用"紙牌屋"。
榮獲李安主審的金馬獎最佳影片、入圍第57屆倫敦影展、新加坡首部獲坎城獎項的電影《爸媽不在家》(Ilo
Ilo),片中有主角母親指責外傭偷竊使用化妝品的情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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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
劣質外勞 犯罪看護 click to see !
推打、腳踹、
讓老人屎尿浸泡褥瘡傷口 任憑腐爛、引起火災、偷竊、損壞財物、etc
pic.:
壹新聞
1-30-2021:
台灣群眾抗議印尼外勞好逸惡勞,
不喜歡照顧重症病人, 台灣重症病人成為她們來台的跳板,
不多時便要求轉換僱主或逃逸,
筆者碰過來台二個月就要求轉換僱主的外勞,
後來雖遭通緝,
但可能永遠抓不到;
本網站認為台灣應(1)擴大外勞來源國,
不讓印尼壟斷(目前約佔80%)叫價,
(2)應建立履歷表制,
新雇主可詢問前三任雇主意見,
如二任雇主予負評應嚴格淘汰,
(3)司法應公正調查審案, 老弱病號難以舉證
pic.:
壹新聞
1-30-2021: 印尼單方面採取新政策要台灣雇主多付4~7萬元,
台灣群眾抗議"野蠻的政策"
pic. left :
壹新聞
1-30-2021: 外籍看護工需求陡升,
pic. right :
台灣雇主難負擔外勞費用節節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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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報 12-28-2019: 台灣的外勞移工"法律不是她們的第一考量"。所以稱呼斯輩為潛在犯罪份子不無不可
,犯罪輕的有如幾十年前的"刮刮樂",重的就會危及老人健康。
台灣雇主不能像全球房東收扣"房客"押金,一旦出問題,要法院幫你假扣押難上難,要檢察官幫你調查出證據也是難上難。
以筆者經驗,確定外勞違法犯紀且可能逃跑後,向法院申請假扣押二次不准,提出刑事告訴後,那個曾辦過著名國際案件的檢察官,
東推西推,認為本案應改民事告訴,結果不久外勞果然逃逸,筆者代理受害老人另提刑事告訴,
原檢察官便將全案併案交新檢察官處理,結果判決通緝、並列出多項刑事罪名,然而,警方或移民署抓新冠肺炎外勞,只須五小時,抓通緝犯外勞,迄今五個月也抓不到
,政府各單位是有默契的共犯結構。原因是甚麼?
應該是政府要利用逃逸外勞作廉價勞工,所以原則上是"混",三天打魚三月曬網,以至於其他外勞也不必太甩老人
或雇主,今天好照顧沒話說,但是老人隨時可能生病,要是累到她們,就可能 逃逸到非法高薪那邊去,也不怕政府會抓 。自由時報 (自由廣場),
5-13-2020也批評:
近年來眾多政策並未保障雇主,反而保障外籍移工,尤其是惡意失聯的移工。在邁入高齡化的台灣,你我,又如何安心變老?
台灣的外勞看護,無論印尼、菲律賓、越南、泰傭,會犯的錯大概不外:
偷竊、損壞財物、翹班不顧老人、欺負老人
、逃逸 (click to see
非法逃跑外勞 New !!)。
要應付這類外勞看護,不外事先防範與事後補救,但都有執行困難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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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勞看護
暴力欺負老人
―
台灣只能遣返
!
是小滿清嗎
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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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: 民視新聞 9-2-2018:
印尼籍女看護,對老人腳踹 , 只能遣返印尼 |
pic.: TVBS 9-8-2018:
印尼籍女看護,對老人呼巴掌狠巴頭如此行為只能罰錢遣返印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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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據律師說,故意傷害,如果沒有 造成傷害(要驗傷) ,就沒有刑事罪責,傷害時如果不是公開場所,
也沒有侮辱的刑事罪責..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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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left: FTV 民視新聞 9-4-2018,
印尼看護虐翁被勞工局遣返, 但因雇主未提告訴, 該看護日後仍可再來台工作 ...
其他的印尼籍女看護,惡'行'惡狀不勝枚舉,比方: 推打、不理老人呼叫
讓老人屎尿浸泡褥瘡傷口 任憑腐爛、開大門當眾脫老人衣褲使裸露、盡快餵食引起肺炎、
煮菜時跑出門引起火災......
仲介說雇主你想打官司嗎?
但外勞來台灣是"受保護"的! (誰收了保護費?)
所以, 等著瞧法院檢察官怎判這類官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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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勞看護
暴力欺負老人
―
台灣只能遣返
!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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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:印尼籍女看護,不耐照護老癱婦,半年來暴力相向,甚至粗暴扯掉導尿管
,上圖為看護拽老婦頭,連續重擊床枕,實況影片十分恐怖,中視晚間新聞該報導末尾,出現癱婦家屬高聲抱怨如此行為只能遣返印尼
/ 綜合蘋果日報, 中視10-20-2015 |
pic.:台視晚間新聞頭條 (2-20-2016)
女看護不耐照護老婦要回家,
對聽障老人拉耳大喊要去找朋友,新聞報導
民眾觀感不佳,並呼籲國人要慎選看護以免委屈 |
pic.: CTV中視 (7-31-2015) /
外勞女看護
對失智母親重捶頸椎, 扯髮推頭
,
致受害者滿身傷痕累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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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勞看護
狡詐欺負老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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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連遣返也無能
?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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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: 本網站排名Yahoo第1與 2,
5-12-2019, 2-28-2019, 11-28-2018
2-14-2018,
測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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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張照片(中廣10-14-2015
"外勞開心買衣, 老人家被丟店外")在網路上引起極大迴響,,網友紛紛為老人家叫屈,批評外勞行為太誇張。有人憂心以後也會被外勞看護欺侮;不少網友則說類似情況已是見怪不怪,現行法令對於
外勞看護這類行為並無任何罰責,雇主不滿最多只能予以轉出,台灣近年無能引進多國外勞看護,也無法快速通過合理法令,若真要轉出外勞看護,老人家們可能就要久久苦等下個
外勞看護,可能還是個別人無福消受的惡勞,但若惡外勞看護被遣返,老人家們可以較快速簡單獲得新
外勞看護,然勞工局有各種理由推卻遣返,除非是那種窮凶惡極粗暴打老人之類,台灣沒一人敢用的,否則是"一個也不能少",失能老人病人權益少點沒關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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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: 外勞看護 狡詐方式
- 半夜老人如廁,外勞看護扶起後,以藉口暫離,使未睡醒的老人後仰摔倒,十分危險,
或將床欄作用的阻擋物挪開,使老人半夜滾下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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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 排名
歐洲MetaGER.de 第1 , 5-13-2019 測試
pic. 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 排名Yahoo
search engine 第1 , 5-12-2019, 2-28-2019,
11-28-2018 測試
pic. left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 排名Google第1 , 5-12-2019, 測試
pic.
right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 排名
Bing 第1 , 5-12-2019,
2-28-2019,
11-28-2018 測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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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勞看護變小偷
知人知面不知心 / 7年印尼看護偷 81萬鑽飾黃金回國變賣,
老闆以為忠僕、待之如家人,外勞卻愈偷愈貴,以此攝影機距離,若
外勞看護刮刮樂是不易拍得鐵證的 / TVBS & all media,
Dec. 25, 2015 |
pic. : 本網站"台灣外勞" 排名Google第1,
2-12-2018,
1-1-2017, 10-30-2017 測試 (英文版)
"international
workers in Taiwan"
"foreign
laborers in Taiwan" ranks No.1 on Google,
2-12-2018,
10-30-20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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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原因
(or/an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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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教養不佳、品格低劣 -
外勞看護的人格較低嗎?
她們受的教育普遍較低,有的外勞看護宣稱擁有大學學歷,但我考過一名菲師大輟學學歷外勞看護看護"老饕"的英文,"gourmet"
or "epicure"她都不會只會唸(發音大概沒幾個台灣人能比),另位英文母語的菲律賓女傭看護則連bike(腳踏車)也不懂(只懂bicycle),但是我遇過的菲律賓
外勞看護多數比較守法(柯P: "殖民"的好處??
ps: 但2018年用的菲勞卻目無法紀、已提告),而自己與親戚用的幾位印尼看護則令人頭疼(以我法律外行看外勞看護是違法的)。
壹周刊 (7-9-2015) 質疑新修正的國籍法,要求申請歸化的外籍勞工「品行端正」是否過於抽象
,然本文以為,相當多數目的外勞看護確實會犯罪或是潛在犯罪份子,而「引狼入室」後,即使密布攝影機也不易搜得"犯罪行為"或"犯罪前科"證據,
尤其是浴室與廁所,只能眼睜看著一些"微"罪或更嚴重的行為不時發生。
or/and
2. 外勞看護好逸惡勞
勞工局(2019年Spring)電話說,現在的行政是,外勞看護要轉出,勞工局會在溝通協調後讓轉。但不少
外勞看護還是喜歡"treat
or trick",與你鬥法。
聯合報(7-22-2015):
越來越多較重度失能者 家庭,開始吃外勞看護和仲介的閉門羹。原因很簡單,只要有選擇,外勞看護當然會避開較沉重的工作負擔,而仲介也當然會優先安排容易成功的案例。
經濟日報、聯合晚報(2015-11-28)
:"外勞看護挑雇主也挑工作,7、80公斤一律拒絕,...或是重度失能,被拒絕機率非常高;而在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老人開放聘僱
外勞看護後,「重症病人被拒絕現象就更明顯了」
,...仲介稱不少年輕外勞看護也出現「公主病」"。「公主」還次之,有的有如「恐怖份子」
,treat or trick, 為謀福利,到處毀損破壞,以「提醒」雇主。
如此,便形成"逆選擇",真正重症需要外勞看護,
外勞看護卻全部想陪陶晶瑩逛街shopping,如果醫生也挑病人,那麼重症誰看呢? 多少外勞看護與仲介有高尚道德呢?
從前我與外勞看護打官司,仲介就作偽證。
聯合報(7-21-2015): 未經僱主、外勞看護與新雇主「三方合意」,
外勞看護不得轉換雇主,已相對保障重度失能者的權益。 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,狡猾
外勞看護為擺脫重度失能、重症病患,可能採取多種劣行,恐嚇逼迫僱主,比方,半轉開藥罐、刮刮樂雇主新傢俱、破壞電器......,只要沒有打人或開保險箱之類的大動作,雇主不易秘錄拍得鐵證。
若雇主要求賠償,
外勞看護可能先假裝提議扣薪或賠償,事後再翻供或全盤誣賴咬人並據以違反就業服務法律要求轉出,
也可能疑似自行弄傷再以通聯紀錄或筆記日記誣賴雇主(法院判決案例不止一例如此,
e.g., <95年度偵緝字第919號>裁判書,有的還有仲介配合作證
外勞看護看來很糟云云
,勞工局也忙著陪同就醫,雖法院最後不採這些"證據",但要小心他們手法修正與翻陳出新,勞動契約規定簽立三次警告函可以遣返
外勞看護,勞工局如不先認定警告函
,勞動部
未必會魄力執行,即使證據充分,根據Jan. 2016新判決,勞動部只會要雇主要求外勞看護回國 ,但那個外勞看護肯走呢?? 有些仲介說可能會推給法院,律師又會告訴你要
外勞看護自願回國或遣返這...很
曠日廢時,契約不履行是民事告訴,沒有強制遣返的條件,於是勞動契約等於沒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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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lutions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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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事先防範
選錯外勞看護有如"引狼入室",處理棘手
◎
1. 簽約:
(1) 台灣為甚麼「完全依賴」(聯合晚報,
8-15-2015)菲印?
為甚麼碰到跟菲印談判,就「無力招架」(中國時報,
8-16-2015) 或「沒得選擇」(聯合晚報,
8-15-2015),其他窮國那麼多,為甚麼只聞樓梯響個不停?
談那麼久談不出來?
經濟日報(2015-11-28)
:外勞看護彼此互通訊息更密集,大家會相互比較雇主條件、工作內容,雇主為了留住外勞看護,只能盡量隱忍;外勞看護來台灣成了「寶」。相對的,
聯合報 (11-4-2015): 日本的印尼菲律賓等看護在母國受過醫療訓練,到日本安養院實習,三年後參加考試,僅四成五合格,不合格
的55%立即回國。經濟日報(2015-11-28)
:日本、新加坡、香港等薪資待遇誘因高, 而來台須支付昂貴仲介費,薪資條件差......; 看似有理,然而,
中天新聞(11-29-2015 8:17pm)專題報導指出日本看護人八成都有腰痛問題,台灣的印菲看護有那麼賣力嗎?
有些印勞甚至應徵謊報能抱幾公斤,台灣法院未必能判決詐欺。 我們需要更多不怕骯髒、危險、辛苦(日本人對看護的看法)的好
外勞看護。
要避免「台灣雇主苦日子來了」、「僱傭關係已經出現大翻轉」(聯合
晚報, 2015-11-28),首要,
就須開拓更多外勞看護來源,人手多了,台灣雇主就不必隱忍,並可大量淘汰偷懶
外勞看護、心機女傭,避免被佔八成市場的印尼外勞看護把持。
(2)台北市勞工局諮詢的說法是,遇到外勞看護糾紛,當初雇主與外勞看護簽定的契約,就成為關鍵證據,外勞看護屢錯不改,
雇主才可以在勞工局協調轉出回國或法院官司佔得上風。
雇主想更改契約條文,有的大仲介公司會推說印尼方面不同意。
(3)
雇主與
外勞看護仲介公司簽定的契約,也要十分謹慎,
近似詐騙的仲介甚夥,比方,不給你制式勞動合約,比方,仲介代刻圖章之類的 「授權」書,可能變成雇主「喪權」書,
如果仲介事先說明清楚,台灣大概沒有人會簽署那種授權書,
評分特高的仲介公司也會給你這種「授權」書,有的小公司反而不要雇主簽授權書,他們自刻圖章辦些routine事項自行負責。雖然勞動部不准
外勞看護逃離失能老人,然而一旦逃逸,仲介
就可能使用授權書冒用雇主名義向勞
動局申請變更外勞看護地址,可以幫助外勞看護立即合法撇開老人家,勞動局也非常可能不撤銷變更地址的批准決定,而會建議你去打偽造文書或背信的官司,
也不大會提供仲介的申請文件供律師參考,要不就是
說要進行調查但久無回音或簡單的模糊的回音,雇主要對付精心設計的「授權」書文字還需強大律師協助,而且又是緩不濟急,老人無人照顧,
因此,多數可能不得不妥協轉出。因此,雇主碰到概括籠統的授權書最好諮詢律師再簽署,
或加註授權只能處理甚麼事項。
black-heart仲介收你每月NT1800死薪水,不如一魚兩賣換張新合約的可能性can't
be totally excluded。 還有的狀況是,外勞看護犯錯後,雇主決定轉出之,外勞看護在等待新雇主或回國的那段時間,正常是仲介公司收留,以免
外勞看護報復
雇主,然而仲介公司可能在簽定的契約中,註明由雇主負責。
承接外勞看護也要注意,
台灣市場上多是被雇主踢走的或好逸惡勞自己走人的,最好挑選因病患去世轉出的,但是仲介為利益可能撒謊,勞動部沒建立履歷系統讓你徵詢前幾任雇主意見。
(4)
外勞看護的面貌清秀並不能保證作風乾淨,政府評分 排名前茅的、事業龐大的外勞看護仲介公司也會設計陷阱給雇主簽署。
(5) 一般不建議半途承接的外勞看護,因為如果是敬業賣力的
外勞看護,原
僱主怎會放掉她呢?
除非是因被照顧老人往生而轉出。有仲介建議挑首次來台的外勞看護,但今日通訊普遍
外勞看護很快學得"技倆",有的20歲出頭文靜乖巧卻犯行熟練,顯非生手,恐怕早在「惡人谷」(ref
to古龍小說"絕代雙嬌")進修或出身其中。
◎
2. 監視器材:
網路上常見「監視外勞看護」的廣告,對許多未受良好教育又可疑的外勞看護,裝設監視器材的確是最有效率的方法,然而,遇到狡黠、惡劣或油條的外勞看護,未必有效。
比方,外勞看護可以採取障眼法破壞家庭器物,即使你在家中廣設監視鏡頭,通常也只會拍到一些大動作(比方
外勞看護賞植物人耳光),無法隨時調焦距拍到十分細微的部份,而且針孔鏡頭的位移偵測效果不佳,也沒有紅外線夜視功能,你一個鏡頭拍錄24小時,就需要好幾小時去翻看,如果10個鏡頭,就需要10倍時間,快轉畫面不但很傷眼睛,也可能遺漏重要片斷,錄製聲音也頗不清楚。此外,購買針孔很容易,一台聲寶錄影主機加硬碟電線4鏡頭約1萬多元,但請人安裝針孔卻是違法,自己安裝又很容易被外勞看護看護發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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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:
李安主審的金馬獎最佳影片 (新加坡“Ilo Ilo”)片段 -
that foreign laborer is a thief. |
PIC.: Ranking No.1 on google
by keywords "international
laborers in Taiwan" and
"international workers in
Taiwan" at 10-29-2015
●
see more
critiques /
foreign
workers in Taiwan |
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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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事後補救
2018/2019年司法判決一犯罪外勞以工作權為由不必遣返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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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過去仲介是有「本領」(仲介source可能是暗示「本票」)讓犯錯外勞看護痛哭流涕的,現在政府無力開拓新的
外勞看護輸出國,據說三個僱主搶一個印勞看護女傭,外勞缺貨,使不少仲介無貨可賣,連電話也不敢接(註1:自由時報,
3.2.2014)。經濟日報與聯合晚報(2015-11-28): 外籍監護工市場已從資方市場變成勞方市場,仲介都稱「
遇上23年來最嚴峻狀況」。勞工局是個調解單位,無法像法院作出仲裁
,無論上法院或讓勞動部裁決都需要平日累積的各式各樣證據。
台灣如不敢或不願遣返,應讓僱主在「三方合意」之前,簡化向海外重召程序,讓失能病患儘速申得新外勞看護,否則釋出
外勞看護,便漫長等待、或換來一個別家不要更惡劣的外勞看護......
2. 了解法律: 遣返、轉出、自願回國
(1)
不適任外勞看護如自願回國是最好的解,因為,如果受照顧病人年齡夠大,就不必請醫師重開診斷書,馬上可以申請重召外勞看護,時間較簡省。
(2)
如選擇讓不適任外勞看護轉出,就面臨在台灣承接人選少,且可能是惡劣
外勞看護的風險。
(3)
至於遣返外勞看護也不容易,雖然許多仲介網站指出,遣返外勞看護的要件,首項就是需要三次警告函,但實際上到勞工局協商時,可能就出現變數勞
工局未必如此執行,勞工局(北市勞動處)自稱是調解單位,無法裁決遣返(對
外勞看護有
利 或疑似有利時卻可能會判決由特定單位收留),
勞動部裁決遣返前需要勞工局先認定警告函的有效性,如果勞工局像一些仲介說的不太看重警告函,勞動部當然也可能不採納警告函不遣返外勞看護,而要雇主等法院判決,而且通常犯罪情節重大(通常為刑事)或身體狀況問題方予遣返,如此合約便成具文,官司一打一年半載,老人便陷入漫長孤獨,要不就得向
外勞看護投降。
契約其他規範 e.g., 外勞看護
連續曠職三日得予遣返,也不容易,
勞動部批准遣返逃跑外勞看護是很快,但外勞看護可能乾脆永遠曠職,TVBS(11-2015)與聯合報(10-2015)報導,逃逸
外勞看護月薪4萬餘起跳,超過許多上班族,自由時報(12-14-2015):逃逸
外勞看護開賓士上工;台灣逃逸外勞看護數量驚人,昔日「一清專案」一夜肅清黑道,今日警方永遠不知外勞躲在那裡
(但若提供特定地點,警方逮人是很迅速,偵訊判決也不致拖泥帶水)。
所以,雇主可能要先了解一些法律事項,比方,警告函與
外勞看護逃跑的定義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(83)勞職業字第二九○○三號函釋, 明載
雇主履行通報義務要件是:
連續三日曠職而且外勞看護「與僱主失去聯繫」(不是
外勞看護與仲介「失聯」),據知名律師說「失聯」即外勞看護逃跑後未與
雇主聯繫,一旦二要件同時存在,
便可通報逃逸,勞動部很快會批准遣返外勞看護,但台北勞工局卻曾有異議,勞動部2015年Dec.也有過裁決,仲介或勞工局知道
外勞看護躲在那裡,雇主未確定證實,就不算雇主與外勞看護「失聯」...。
3. 扣外勞看護薪資:
家庭看護外勞看護,如損壞家庭財物或偷竊,僱主是否可以扣發外勞看護薪資?
據勞委會諮詢告知,家庭看護類外勞看護不適用勞基法26條,該條規定僱主不可扣押員工月薪,然而勞工局有不同看法。
4.
假扣押外勞看護:
新北市勞工局之公文(如下表)建議,僱主可先採行民事保全程序進行假扣押,並依民事訴訟程序向外勞看護請求損害賠償,台北市勞工局主要諮詢周先生(2550-2151ext5302)亦建議假扣押程序(2014年8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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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.11.21
1048
物品遺失應立即報警 勿違法逕扣外勞薪資
台北縣外勞有4萬7千多名,其中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約2萬4千多人,由於勞雇雙方同住一屋簷下,難免會有摩擦與誤會,北縣勞工局指出,若是雇主發現財物失竊應該立刻報警處理,不可逕為論斷是外勞偷竊,自行扣抵外勞薪資,應依民法及民事訴訟程序向外勞請求損害賠償。
北縣勞工局表示,由於聘有家庭類外勞若發生物品損壞、遺失等,雇主通常先懷疑所聘外勞所為,就會要求扣抵外勞薪資以作為賠償,勞工局強調,薪資乃是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,雇主應直接完全給付給勞工,倘勞雇另有民事債權債務糾紛,應循司法程序處理,不得扣留外勞薪資作為抵償。
勞工局舉例,外勞因偷竊事由致生雇主之損害,雇主可採行民事保全程序進行假扣押,並依民法及民事訴訟程序向外勞請求損害賠償,但是不可逕自抵扣薪資,否則就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:「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、居留證件或財物。」得按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:「違反第57條第8款……規定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。」至於外勞若犯竊盜罪依我國刑法第320條之規定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;一旦判決確定,外勞不但會被科以刑罰及驅逐出境且不得再入境來台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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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假扣押外勞 之法院見解:法院不是像勞動局說的那麼簡單,假扣押送來就批准的。
(1) 必須釋明外勞犯罪證據:
如果外勞存心犯行,通常不會自行承認全部犯行,如果不慎毀損昂貴財物,也未必會誠實賠償。如果監視器材未能幫上忙,就得自行設計套話及秘密錄音以為證據,法院不喜歡福爾摩斯金田一式的蛛絲馬跡推理,而要確切證據,
僱主如果面對狡猾的外勞打官司未必容易,經濟弱勢者還可以請法扶律師,僱主不捨得花錢請律師就變成法律弱勢,請律師又可能超出外勞破壞的財物價值,且耗時傷神。
(2) 必須釋明對外勞財產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:
雇主必須提出證明,外勞有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、就其財產作不利益處分,將達無資力狀態,或將移往遠地、逃匿無蹤、隱匿其財產以致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。(台北地方法院裁全1X8X號)
外勞要逃逸無蹤前,會向雇主預告嗎? ......
若政府或國法奈何不了外勞,必將造成外勞更加無所忌憚、橫行台灣,
造成良幣轉變劣幣的後果。
◎
小結:
要對付「台灣雇主苦日子來了」
、「 23年來最嚴峻狀況」
一、政府須開拓更多外勞來源,
雇主便可淘汰"公主"外勞,避免被外勞把持。
二、政府如不強硬對付外勞,便是害台灣人隱忍外勞跋扈的「幫凶」、「共犯」。
三、雇主應儘可能強硬對付外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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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 排名Yahoo
search engine 第1 ,
11-28-2018 測試
pic. 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
中英文排名US
Bing 第1 ,
11-28-2018 測試
pic. 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 排名Yahoo
search engine第1,
11-28-2018
測試
pic. :
本網站群 評論台灣外勞
中英文排名Google第2,
11-28-2018
測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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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扣押
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。蓋其本質屬於非訟事件而且因假扣押執行具秘密姓(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參照),應不適宜命行言詞辯論,即無開庭的必要,以免債務人獲悉聲請的事由,而有所準備。但法院命債權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,則無不可。
又法院仍須就假扣押之聲請作成形式上的審查(包括法院是否有管轄權;當事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;無訴訟能力者,有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;聲請是否具備法定的程序及其他要件等)和內容上的審查(例如:債權人之請求是否存在、有無假扣押之原因)。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要件有欠缺時,其可以補正者,法院須先定期命其補正,未如期補正者,則以裁定駁回。
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,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。又假扣押之執行因在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,具有緊急性,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的規定,假扣押執行事件應於聲請狀後五日內辦理完畢,如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及時辦理者,應自收到聲請狀後二日內辦理完畢。
又須注意的是,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其理由為假扣押既具有緊急性,如債權人取得准許假扣押裁定後,卻久不執行,即與保全之目的有違。
假扣押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,故僅止於查封,並不進行拍賣,惟經假扣押之財產,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,茲分就動產、不動產分述如下:
(一)就動產而言,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,得許債務人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,使用之。故查封之動產,例如家具、電視機、電冰箱等因耗損甚低,自得許其使用。但如為消耗品,如食品、原料等,性質上自不允許債務人使用。至於,查封之動產若交由債權人或其他特定人保管,則債務人已喪失該動產之占有,當亦無法繼續使用。
(二)就不動產而言,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理,若查封之不動產,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,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。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,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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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
外籍看護工 |
外籍看護工由於來源國政策等問題,國內面臨新案苦等半年、舊案無法銜接的空窗期,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熊維舒說,業者被民眾罵翻天。有民眾表示,本國籍看護價格高,若無外籍看護,出門拚經濟都有問題。勞動力發展署表示,政府已在積極開拓來源國。
民眾罵翻 仲介業者陳情
游姓女士說,公公有帕金森氏症,為了做小生意,須請人照料,本國籍看護一個月五、六萬元,請外籍看護若有空窗期,不知該怎麼辦;陳姓女士說,公公、婆婆分別是重度肢障、不良於行,去年八月幫婆婆申請外籍看護,至今無下文。
熊理事長說,這是普遍性問題,因為外勞看護主要來源國之一印尼已逐漸限縮,並傳出要終止輸出,目前有意來台勞工,還要先受訓六百個小時,技術問題讓申請案時間差更嚴重。
業者楊先生說,政府要民眾拚經濟,但民眾要申請外籍看護都有問題了,如何安心拚經濟?
市議員吳瓊華說,近日不少業者陳情的共同心聲是「被民眾罵翻天了」,很多民眾心急申請案已送出半年,卻仍等不到外籍看護,相較以往約兩個月作業時間,平均申請案時間是兩倍至三倍之多,有業者甚至不敢再接民眾電話,形成有生意不敢接的奇特現象。
【自由時報】
3.2.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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