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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迫害 &
自由心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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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美國國務院、台灣
的藍綠雙方媒體都一再痛批司法與檢察官成為政治工具, 檢察官自己也承認辦案不獨立,
台灣監察院曾警告彈劾檢察官濫用自由心證
。換言之,
台灣許多檢察官缺乏職業道德與人格,
風吹兩邊倒;
因此,
偵結案件宜公開雙方攻防、以供各界嚴格檢視及批評。充當政治工具或故意犯錯之檢察官不應輕縱,
以儆效尤。
發言方 |
評述 |
報導媒體 與 研究機構 |
美國國務院 | the justice ministry was insufficiently independent ... (司法不獨立 且執行政治目的偵查) |
USA
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,
3-13-2019, 4-20-2018, 3-3-2017 |
國民黨 (泛藍) | 檢察官辦案之獨立性, 至今仍不時遭受質疑; | UDN, 10-23-2018 聯合報, |
民進黨 (泛綠) |
行政院長指出司法改革未有明顯進展 招來民怨;
"司法仍在 |
自由時報 頭版、中國時報 頭版, 12-8-2018, 自由時報 06-19-2016, UDN, 3-6-2017 |
檢察官 | 檢察...「」 | 聯合報, 06-18-2016, 首頁新聞 |
本頁案例疑似濫用"自由心證"
(即:我認為怎樣、 就是怎樣;
為檢察官必殺絕技)、三大檢察官一起「搞錯」"公然
侮辱"的法律定義、疑為政治判決,
詳下
更多
台灣司法迫害 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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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:
蒙娜麗莎 遇到台灣國家機器 "詭異的微笑 飄忽的神情 ...... 有問題 ! 要臨檢 ! 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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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: 川普:
科學儀器測謊太累, 不如台灣檢察官心證, 只須1秒 速審速結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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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 : 監察院早於約15年前警告彈劾檢察官濫用心證
(不自由的 beweiswurdigung) |
★
pic. 本網站群 "司法迫害" 排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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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本網站群 "台灣
司法迫害" 排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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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本網站群 "台灣
司法迫害" 排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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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: 台北著名五星級飯店服務生對顧客不斷大聲吸鼻子,涉公然侮辱刑責,
疑政治迫害之一環 ――
詳國際排名第一之評文
political oppression in Taiw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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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left : "台灣公然侮辱罪" 排名Bing第1 (English version) "No.1 "crime of public insult in Taiwan" on Bing, 12-21-2020 pic. right: "台灣公然侮辱罪" 排名yahoo第1 (English version) "No.1 "Taiwan crime of public insult" on Yahoo, 12-21-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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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 事 再 議 brief
再議理由:內容仍有理由錯誤、偵查未盡之處。
(一) 理由錯誤 ― 檢察官( 林邦樑 檢察長 , 黃怡華 檢察官 , 王鑫健 檢察官)以被告「微笑」、「未有任何輕蔑、鄙視、嘲弄神情」、告訴人「無任何不悅或受辱表示」,遽下斷言 難認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行。
1. 錯誤之一: 影音DVD (附件)為犯罪發生之後 所拍攝,檢察官以 被告犯罪後(疑似)無犯意,去推斷犯罪時無犯意,這就有如 : 以被告殺人之後無殺人,去推斷殺人之時無殺人,吸鼻之後無吸鼻,去推斷吸鼻之時無吸鼻, 顯係邏輯錯誤。 (被告前來收取信用卡時即犯罪時間約3:45,送往會計櫃檯刷卡完畢為3:52,被告送信用卡回來即影音DVD拍攝時間3:58~4)
2. 錯誤之二: 被告「微笑」,因此無犯罪犯意。
(1) 睽諸全國各地判決,即便是犯罪當時,「微笑」都不能除罪,何況被告「微笑」於犯罪之後。
司法院裁決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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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 |
微笑犯罪 |
1. 桃園地院刑事判決103年審易字 2436號, 103年偵字2034號公訴書明載, 2014 | 遭公然侮辱罪定罪之被告「面對面比中指大概三秒鐘,眼神是對著我們的, 而且還對著我們微笑」... |
2. 台北地院刑事判決99年易字2283號明載, 2010 | 「觸摸A女下體,再前行數步後,復對A女注視並微笑...造成A女心生畏怖,感受冒犯,但不敢聲張... 以自鳴得意之姿,對女性尊嚴橫加踐踏」。 |
3. 高雄地院刑事判決107年易字 423號明載,2018 | 「被告林秋菊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時間約11:33:53-54期間,竟突然以其右手朝被告汪瑞和比劃並微笑地說話,而於其出現笑容前後,均又以雙手朝被告汪瑞和做出『雙手掌均以食指比1』的動作一下,據此足認證人汪瑞和證述被告林秋菊此時又對其辱罵『懶較長』、『懶較短』...」。 |
4. 高雄地院刑事判決100年易字 1158, 1159號明載,2011 | 「在公共場所,對素不相似之被害人A女及B女,身體隱私處任意觸摸,其行徑大膽囂張,目無法紀...且於觸摸後尚對A女微笑,以其自鳴得意之姿...」。 |
5.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上易字483號判決: 2010 | 「你怎忍心對一風燭殘年的老同事,一再撻伐、羞辱,而沾沾自喜呢?」 |
PS 中國時報, 2-3-2019, 蘋果日報, 12-30-20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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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無客觀理由,為何只將「笑」只作正面解讀? 「笑」尚有自鳴得意之笑、大膽囂張、目無法紀之笑、羞辱人後沾沾自喜之邪笑; 此外還有奸招得逞之竊笑、完成任務一身輕鬆之笑、等著領賞之小確幸笑、應酬造作之笑容、職業之慣性假笑... 。 若非出於怨懟氣憤,自不會有敵視之笑與激動神情。
3. 錯誤之三: 被告未有任何輕蔑、鄙視、嘲弄「神情」, 因此被斷定無犯罪。
(1) 精神狀態可以偽裝,台北地院刑事判決99年易字3542號明載,被告在精神醫療單位鑑定時「又常偽裝」,因此法院不得專憑醫學精神鑑定報告判決。 聯合報(2017-10-1): 蔣中正於白崇禧追悼式「神情悲肅」,然隔日便痛罵白是「黨國敗壞內亂之一大罪人」; 由此可知,以「神情」判案,或可用於早年引車賣漿、村筋俗骨、 樸質之人,時至今日,恐易出錯。
(2) 東森新聞與TVBS等媒體(2017-3-20):警方臨檢,依「辦案經驗判斷」,對眼時若「眼神閃爍」「眼神飄移不定」 ,便應向前盤查,結果抓到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。自由時報抨擊警方「漫無理由」,上報與社民黨 批評以眼神判定嫌疑犯「不恰當」,蘋果日報評論須有「相當理由足認...」,綜合多家新聞皆認為「小偷(罪犯)會寫在臉上嗎?」、「 需客觀事實」。 臨檢 犯錯後遺症小,以「神情」斷案,會製造大量冤案、及不可逆之悲劇。國際傳播學者David Aaker明述,即便是廣告,重要品項也容不得些微錯誤。眾生人格特質、身心狀況、後天訓練各不同,環境外力誘因動機等也影響神情反應。
數年前一博士教授檢察官捨客觀之物證人證,而憑主觀感覺依被告小動作遽斷無罪,告訴人雖不及送高院再議,但將全案上網後,歐美台灣之主要引擎US Google, Bing, Yahoo, MetaGER.de, Yahoo Taiwan 全予排名第一(附件),連續近五年迄今(1-11-2019),可知,主觀心證判案違反社會通念、也不合國際通念。
(3)
Newsweek, NY
Post, 9-7-2018:美國定期對CIA等16間
情治人員進行科學測謊,依華視報導,每件測謊過程需38分鐘至130分鐘,台灣羅明村案測謊只少測了9分鐘,便出現重大錯誤。相對比,本案檢察官以被告一閃而逝、總共約一秒鐘的「神情」,便總結沒有犯罪,是否過於武斷粗糙。
台灣採科學辦案,尚且大錯連年,憑感覺辦案,恐差池更大。
華視與監委等指出「測謊是擲骰子碰運氣」、「真的沒辦法測出」,
原因就是欃雜了很多「主觀的判斷」,「主觀」足以摧毀科學儀器,使之逾淮為枳,司法判案不宜捨本逐末、捨「客觀」取「主觀」。
4. 錯誤之四: 告訴人「無任何不悅或受辱表示」,便斷定無犯罪。
(1) 司法院院字2179號解釋、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易字467號判決: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,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,即行成立,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」。是以,檢察官所謂之告訴人「無任何不悅或受辱表示」, 並非斷定犯罪之要件,甚至受害人不必在場、不必聞見、不必聽懂侮辱, 犯罪即行成立,何須要告訴人「表示」甚麼 ?
(2) 檢察官所引用之DVD,其主要內容,即告訴人的「表示」――
質問被告為何衝著告訴人一桌不斷吸鼻子,被告回覆「因為感冒」,告訴人當下立即表示「哦
? 感冒 ? ? (聲調語氣表示不信)」(詳告訴狀二)。
告訴人有必要對「因為感冒」此等閃躲遁逃、怯懦避戰之藉口「表示」
「任何不悅或受辱」? 何況,檢察官無法從DVD看到告訴人或同桌客人之肢體語言、表情變化
等等,如何能遽下斷言告訴人必定「無任何不悅或受辱表示」?
蔣中正4-29-1948對李宗仁「盛怒」,但遲至5-20-1948才讓李宗仁穿侍從警衛服羞辱之,李宗仁當場並「無任何不悅或受辱表示」,然七個月之後逼蔣下台,
即時回應、抑或以時伐焉,因人時事地而異。
(二) 偵查未盡 ―
1. 偵查未盡之一: 就醫紀錄
(1) 不起訴處分書明載,被告4月23日(附件DVD)與6月19日12:48(附件DVD)先後表示吸鼻子「因為感冒」,警訊時又改口「因為過敏」,前後不一,連自己生甚麼病都忘了,根據 長庚醫師主審之 著名醫學百科雜誌 過敏專輯,「感冒」會流黃濃鼻涕,「過敏」會流清鼻涕,無論何者,被告都不會「乾」吸鼻子,而應是「濕」吸鼻子,且其他症狀(附件)亦無,被告顯係說謊,檢察官似未查之。
(2) 由歷年法院判決知,各類被告虛偽裝病以否認故意 犯罪、逃避刑責,乃常見 之一貫技倆 ,依法院判決,犯罪者不可任意裝病或諉責小病,而須調查其就醫紀錄、病史、醫院鑑定犯罪行為時之狀態...而定。檢察官似未偵查 之。
(3) 過敏,會引發氣喘甚至延伸下呼吸道形成不可逆之惡化,被告於犯罪前一日、前一周、甚至這輩子有去看診過專門之過敏免疫科?? 依XX雜誌與醫師advise過敏應戴口罩以減輕症狀,該餐廳有職員戴口罩(附件), 被告為何不戴?
(4) 嚴重感冒 ―― 被告於收取告訴人信用卡短暫時 間,不斷吸鼻4~5次,病況"嚴重",且由DVD知被告對告訴人模彷吸鼻之音量無異議,如此大聲之吸鼻,如非故意惹事,就是病況"嚴重", 證人證詞亦明載其不斷大聲吸鼻,餐飲行業特別重視員工 身體狀態, 被告如病況嚴重 ,飯店豈會不允請假?, 豈允不戴口罩置眾客人於危險? 如不嚴重豈 會不斷吸鼻? 即便氣喘發作亦不致若此!
(5) 流鼻水為因、吸鼻為果,不斷 大聲乾吸鼻, 顯係惡意故意為之!
2. 偵查未盡之二: 特別待遇
美國品牌之該 hotel 下午茶,由告訴狀附件之信用卡帳單(附件)知,被告前來收取信用卡約 用餐僅45分鐘時,此不符歐美餐廳原則 ―― 不主動向客人收帳; 且被告收帳時間不尋常的過早,告訴人曾於10-9-2018詢問該 hotel(有DVD存檔備查) ,答覆一人用餐或會提早收帳,但案發日是二人用餐,因此被告有藉提早收帳,形成特別待遇之侮辱。
New York Times, rules for restaurants
|
◆... Never bring a check until someone asks for it, then give it to the person who asked for it |
Forbes, 9-3-2012 rules for restauran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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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... serve customers not annoy them ◆... it's a matter of being attentive and looking for signals ◆ ... when you bring the check, either wait a moment from a little distance... or come back right away
|
3. 偵查未盡之三: 串聯犯罪
(1) 五星飯店餐廳職員乾吸鼻等侮辱, 另有幾起,已擇一向地檢提起告訴 ,並有外國人於警訊前親遞作證函 (且另有光碟錄影二件備存開庭使用), 被告疑似串聯、甚屬系統犯罪, 與本案可互為佐證 ◦
(2)
被告個人故意、 抑或他人授意,
均無礙其犯罪事實 ―
告訴人對台灣餐廳之評論,中英文皆排名US
Bing, Google,
Yahoo
search等等世界第1(附件),"五星級飯店自助餐"或"五星級飯店吃到飽"也排名前茅
,
文中對該飯店食物之漂白劑超標、重金屬鎘超標(進入人體只有累積永遠無法排出)、獨家報導使用爭議性的巴沙魚
―
卻不使用一般名稱Basa改為同音異字
等等批評,雖應不致令美國品牌之
該
hotel違反Civil
Rights Act of
1964等美國法律拒絕告訴人
用餐或蒐證,但被告是否因同儕壓力
或其他誘導而犯行
?? 尚待偵查
ps,五星級飯店備有蒐證設備,本案
或應有資料備存,
先進測謊
亦可令真相大白 ◦
(三) 被告犯罪證據 ―
1. 故意犯罪 :
(1) 被告為國立大學餐旅相關科系,於 該飯店 作餐廳服務生之前,在N飯店擔任餐飲服務生,可謂學經歷完整,豈會不知餐飲工作之起碼守則, 美國紐約時報與Forbes等媒體,為美國一般(尚非五星級飯店)餐廳所訂之服務準則,連服務生稱讚他桌客人服裝也算『侮辱』(insult) , 遑論當客人之面不斷吸鼻,該飯店為美國五星級飯店, 素享國際聲譽,除非服務生主觀犯意,豈會發生 遠遜於美國一般餐廳 之行徑,損害品牌形象與brand personality; 否則國際間將嘖嘖國際品牌五星級飯店到 禮儀之邦台灣就致低級錯誤。
New York Times, rules for restaurants
|
◆ ...
gracefully, the less noise the better ◆ ... Do not compliment a guest's attire or hairdo or makeup, you're insulting someone else ◆ ... Don't gossip ... within earshot of guests ◆ ... Don't have a personal conversation with another server within earshot of customers
|
(2) 依著名人權作家柏楊(馬英九稱讚之)著作,女性掩鼻表示對你厭惡 ,『侮辱大矣哉 !』, 此乃社會通念,女性運用鼻子 ,拿捏尺度與時機,可謂專家, 豈會突槌演出,被告 顯係故意為之 ◦
(3) 蒐證光碟之中,被告犯行後,非但不作道歉,反以『怎麼 了 !!』公然表達其 『不准 我對你們一直大聲吸鼻子嗎 ?!』 之主觀強勢,可證並非無心而為 ◦
2. 文件證據
(1) 參XX銀行無限卡之紀錄(告訴狀二之附件)或XX警局之 訊答皆知當日乃二人 同桌用餐,證人提供之證據(告訴狀二之附件)可證 ,被告的確當眾人對告訴人等二人不斷 大聲吸鼻 ◦
(2)依XX警局XXX隊長10月26日電話 所述,被告已 於電話承認其對告訴人等不斷吸鼻發聲, 10月14日13:00XX分局之調查面談,告訴人主要說明內容如下: <1>、 被告對告訴人等不斷乾吸鼻子,並無流鼻水狀況。 <2>、當日為告訴人等二人用餐,如必要將請目擊證人提供證明。<3>、 犯行時餐廳無喧嘩。
(3) 蒐證光碟如 告訴狀二之附件◦
質問詰問與被告回答如下:
1 |
告 訴 人: |
剛才妳的鼻子,
有沒有 ?
這樣 (模仿被告吸鼻子的聲音) ......, |
2 |
被 告: |
這樣 |
3 |
告 訴 人: |
四、五次 !! 對 ~ |
4 |
被 告: |
因為感冒 |
5 |
告 訴 人: |
哦 ? 感冒 ? ? (不信) |
6 |
被 告: |
怎麼了 !! |
3. 吸鼻 = 侮辱
侮辱, 其方法並無限制,言語、文字、圖畫、 舉動或他法, 使人難堪之嘲弄亦無不可,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明揭,是所謂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意思之侮辱行為,自不限於以言詞為之,茍以侮辱之意思舉起中指、或對人嗤之以鼻嘲弄,縱未有任何謾罵,仍屬公然侮辱之行為 ◦
被告已承認對人吸鼻發出聲音,屬於司法院所指對人『嗤之以鼻』 理由如下:
(1) Oxford (牛津)字典: 吸鼻子 表示厭惡 ("express contempt"), Cambridge (劍橋)字典:"express contempt" 意即『輕蔑』、『鄙視』、『蔑視』 (附件)
(2) Yahoo Dr. Eye 字典: "sniff" (吸鼻子、抽鼻子),意即『嗤之以鼻的說』(附件)
(3) 中國新華字典『嗤之以鼻』: 用鼻子輕蔑地吭氣, 表示瞧不起 (附件)
(4) Dict.site 字典: "sniff" (呼呼地吸氣),意即『嗤之以鼻』、『蔑視』、『輕視』(附件)
(5) Collins 字典: "sniff" (吸鼻子) 表示厭惡 ("to express contempt") , Cambridge (劍橋)字典:"express contempt" 意即『鄙視』、『輕蔑』、『蔑視』 (附件)
(6) 台灣教育部國語辭典修訂版 『嗤之以鼻』: 從鼻子裡發出冷笑,表示不肖或鄙視 (附件)
(7) 不斷吸鼻子表示厭惡你臭, 睽諸法院判決,以『臭』字相向,即足以貶損社會評價,屬於公然侮辱,比方,北檢106年1116號起訴書之『臭查某』(附件) 不斷吸鼻子 亦含取笑之意,依大學論文,為最嚴重之侮辱◦
國際對『吸鼻子』定義趨於一致,台灣司法院函釋看來並未自外國際; 且法院判決亦同,『侮辱』係指『輕蔑』讓人難堪,苗栗91年易564號判決、台灣高院88年上易1043號、89年上易 154號判決等均持相同看法, 設想『馬習會』時馬不斷對著習大聲吸鼻子, 國際間會以馬微笑就信其非出於故意嗎? 各形式戰爭或冷戰恐隨之而來 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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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 公然
該飯店最受歡迎 、難訂席之用餐區, 緊連對外開放之側門, 後門亦無門禁,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,於此公然場所,被告故意妨害名譽 ,斜對面桌客人『看戲』之餘驚呼『釭 丟(撞到)啦!!』 ,後另有客人『advise』, 說自己是美國人他們就不敢◦
5、 名譽
告訴人擁歐洲記者證10年以上,筆觸所及, 公正公開,大多排名歐美台灣 網路第1或前茅,不僅評論台灣之方方面面,也包括國際事務,比方,2017年中批評Facebook之言論自由,旋於US Bing, Google, Yahoo search等中英文皆排名第1或前茅,與紐約時報評文相當 名次, 時至11-1-2018,事隔約一年半仍在美國Yahoo, Bing, 歐洲MetaGER排名第1,依據國際媒體與台灣蘋果日報 之翻譯報導,網路排名先後所根據之指標,之一就是『名譽』, 因此,本案被告所妨害者, 非但是告訴人之國際名譽(『社會名譽』) ,亦為個人精神心理人性尊嚴困窘尷尬受害之『普遍性名譽』或『感情名譽』!
此 致
台灣台北地方 檢察署, 台灣
高等法院 檢察署 公 鑒
附件 頁, DVD 1張
ps: 更大的可能、最大的元凶,還是複雜的政治迫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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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檢察長林邦樑 駁回再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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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y comments |
毫無疑問
,本案乃蓄意犯行
―― 因為 被告100%不會敢或不
會肯作測謊(美國等級)
――
1秒可證 !
為何檢察官們一次也不召被告開庭詢問?
為何檢察長官們無法'發現'真相? 是不為或不能?
偵辦結果錯誤,偵辦過程 也不大對, 有的錯誤似乎是有意的、傳遞訊息的 ! 前二年 曾經歷檢察官搞錯『公然』的法律定義,但這次卻是連續三名檢察官(都上過媒體的知名檢察官 與代理台北高院檢察長的檢察長)一起錯誤論理『公然侮辱』的法律定義 !?
諸多疑點,就交由法律專家、'參審'民眾 、柯南,從以上攻防, 應該可以得到比檢察官更正確的心證!
本案發生之處,為昔日恐怖時代的地標
之一,告訴人選擇此地作為『起手式』
,如引起『東廠』
諸公全力防衛『突破口』,對於轉型正義無異最大諷刺
!
台灣引進歐美陪審團制無濟於事, 因為很多案件在檢察官那關已被做掉!
更多
台灣司法迫害 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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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left:
自由時報 1-26-2019: 新任檢察長『專業化』
pic. above: 聯合報 1-26-2019: 檢察長新人事佈局2020大選? ps: 司法改革仍不成功、 且令人失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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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. : 自由時報, summer 2019: 限縮司法官自由心證之必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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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 中國時報 2-13-2019: 訴訟當事人可聲請評鑑法官, 民眾審查會可決定 檢察官不起訴或簽結案件是否重起偵查; 然而, 其他三報迄2-14-2019未見相關報導, 因此詳情與如何執行尚待觀察~
個人經歷發現, 台灣檢察官的專長, 不是幫受害者調查證據, 而是挑剔受害者提供的證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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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edi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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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 國內外司法評論 摘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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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t'l & local Institutions |
國內外評論 |
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 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, 2019年3月13日 | 在貪污與政府透明度方面指出,司法不獨立且執行政治目的調查工作( justice ministry was insufficiently independent and conducted politically motivated investigations of politicians. )。 |
<自由時報>頭版、3-16-2019 | 行政院長: |